監管問答:電梯修理是否需要原制造單位授權委托
問:修理2003年6月1日前的電梯需要原電梯制造單位授權委托嗎?
修理2003年6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前的電梯需要原電梯制造單位授權委托嗎?
答: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電梯的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如果是2014年1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電梯,參照《特種設備安全法釋義》,可以按以往的工作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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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修理2003年6月1日前的電梯需要原電梯制造單位授權委托嗎?
修理2003年6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前的電梯需要原電梯制造單位授權委托嗎?
答: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電梯的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如果是2014年1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電梯,參照《特種設備安全法釋義》,可以按以往的工作方式進行。